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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串标收益的秘密
发表时间: 2010-04-28【打印文章】【字体:

揭开串标收益的秘密

 

 

 

     
 

 

  目前,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其中,治理工程串通投标是当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作者根据长期对串通投标收益问题的调查分析,总结归纳了串通投标收益的构成,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探寻串通投标的成因和遏制串通投标的对策。

  串通投标是当前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最为普遍的违法行为。串通投标可分为纵向串通投标、横向串通投标、混合串通投标等三种类型,纵向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与招标人(含招标代理机构和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之间相互串通;横向串通投标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混合串通投标指既存在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又有投标人之间的相互串通。根据串通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岗位作用的差别,串通投标人又可以分为串通投标牵头人和串通投标参与人,多数情况下,串通投标牵头人又是招标人内定的中标人。

  笔者通过长期对串通投标收益问题的调查分析,总结归纳了串通投标收益的构成,同时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旨在探寻串通投标的成因,从而提供遏制串通投标对策。

    串标收益的构成

  串通投标收益由串通投标收入和串通投标成本构成,串通投标收益等于串通投标收入减去串通投标成本。

  串通投标牵头人收入包括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串通投标牵头人直接收入为串通情况下投标报价与正常竞争情况下投标报价的差。串通投标牵头人间接收入一般包括正常竞争情况下利润、工程索赔增收、劳保基金节余、品牌收益等。建筑产品是一种期货交易,在建筑合同实施过程中将遇到工程索赔情况,如果招标人合意的内定中标人中标,内定中标人就会通过工程索赔得到额外收入。由于劳保基金拨付、使用制度安排上存在缺陷,一些企业通常存在政府部门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大于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形成了企业的劳保基金节余。串通投标参与人收入源于串通投标牵头人私下转让,额度等于串通投标牵头人的私下转让成本。

  串通投标牵头人成本包括动员成本、私下转让成本、投标成本、风险成本等。串通投标参与人成本包括投标成本、风险成本。风险成本指串通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被查处后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支付的代价。风险成本一般包括罚金、损害赔偿、诉讼费用(或被查处过程中发生费用)、品牌损失。串通投标行为被行政监督机构认定或法院判决,串通投标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一是行政责任,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的投标资格等;二是民事责任,中标无效和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内容是赔偿被分割的经营者的损失和其调查分割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调查费用之和;三是刑事责任,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标人如何猎取收益的

  通常,串通投标人可以采取提高串通投标收入和降低串通投标成本策略,增加其串通投标收益。

  第一种情况是,串通投标牵头人采取提高直接收入和间接收入的策略,提高串通投标收入。串通投标参与人收入源于串通投标牵头人私下转让,额度由串通投标人协商确定。

  一是抬高投标报价提高串通投标牵头人直接收入。抬高投标报价将导致串通情况下投标报价大于正常竞争情况下投标报价,而产生的差越大,串通投标牵头人直接收入就越多。在串通投标情况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通常比正常竞争情况下的投标报价高,大多数投标报价接近招标人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接近招标控制价的投标人通常是串通投标参与人,而比大多数投标报价稍低的投标人通常是串通投标牵头人。

  二是工程索赔增收和劳保基金节余能够提高串通投标牵头人间接收入。在一定时期内,正常竞争情况下利润率比较稳定,品牌收益难以转化为当期收入。串通投标牵头人提高间接收入主要依靠提高工程索赔增收和劳保基金节余两个途径。如果串通投标牵头人为招标人合意的内定中标人,就容易得到工程索赔额外收入,反之就比较困难。部分企业的劳保基金节余源于政府部门拨付到建筑业企业的劳保基金大于企业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节余还伴生企业作为“被挂靠者”,因可以收取较低的管理费用而形成“优势”,吸引建筑市场中的“挂靠者”。同时,目前通常将各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再下浮适量点数作为评标基准价,这种制度安排的结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得分高低(好或差)不仅取决投标人自身的投标报价,而且取决于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诱发了投标人之间采取协调行动,成为了串通投标的诱因。如果投标人采用串通投标策略,就相对容易中标,串通投标牵头人不但可以得到直接收入,而且还可以得到间接收入。

  第二种情况是,串通投标牵头人分别降低动员成本、私下转让成本、投标成本、风险成本,来降低串通投标成本。串通投标参与人如果要降低成本,就要分别降低投标成本、风险成本。

  首先,串通投标牵头人选择与其关系密切的招投标人交易,来降低串通投标的动员成本和风险成本。在纵向串通投标中,串通投标通常容易在有着长期关系的招标人和投标人(或其代理人)之间生成。在横向串通投标中,存在长期关系的串通投标人相互比较了解,信息不对称程度相对较低,容易动员和控制风险。此外,由于现阶段资格预审方式比较普遍,在投标报名、答疑会、现场踏勘等环节中,投标人容易暴露身份,串通投标人较易掌握投标人名称和数量信息,也导致串通投标牵头人的动员成本较低。

  其次,成立串通投标联盟可以降低串通投标的动员成本和风险成本及私下转让成本。串通投标牵头人的私下转让成本由串通投标人协商确定。成立长期性串通投标联盟不仅极大地降低了串通投标的动员成本和风险成本,而且串通投标人之间私下转让的支付可以采用期权方式,这样降低了串通投标牵头人的现金压力。串通投标牵头人在投标报名前就挂靠其联盟内部多家投标人参与投标,串通投标参与人的投标报价由串通投标牵头人控制。多个长期性串通投标联盟之间或者长期性串通投标联盟与单个的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投标活动时,需要在投标报名后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进一步串通,生成短期性串通投标联盟。参考各串通投标人的出价多少、与招标人关系长度、与现有工程的关联性等内容,协商确定最终的串通投标牵头人。

  再其次,现阶段串通投标的风险成本很低。如果串通投标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得到法律追究,那么串通投标人不仅得不到串通投标收入,而且还要支付串通投标成本,串通投标收益为负,显然,串通投标人害怕并避免此种情况出现。但为什么现阶段串通投标人在投标中又通常可以忽视风险成本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法律法规以及招投标行政监督机构对串通投标惩罚力度小,而且串通投标发现率低。

  控制收益,遏制串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动员成本和风险成本低的情况下,串通投标收入一般大于串通投标成本,串通投标人能够获取串通投标收益,于是,串通投标就会随之发生。反之,通过采取减少串通投标收入和提高串通投标成本等措施,降低串通投标收益,直至串通投标收益为负,串通投标现象完全可以被有效遏制。

  一方面,要减少串通投标收入。一是改进现行投标报价基准价评审办法,逐步将投标报价基准价评审标准调整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但不低于成本),消除投标人采取协调行动的重要诱因,可以降低串通投标策略的中标概率;二是合理确定投标报价上限值,规范工程索赔行为,改进劳保基金拨付制度。

  另一方面,要提高串通投标成本。一是减少招标人与某一投标人建立长期关系机会,实行招标采购岗位职员轮换,加强制度对权力特别是“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增加串通投标人的动员成本和风险成本;二是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制度,加快招投标电子化,实行不记名购买招标文件制度,在网上进行答疑,不集中组织投标人现场踏勘,从而有效切断投标人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增加串通投标人的动员成本;三是制定比较详细的串通投标认定标准和程序,提高串通投标可观察性和验证性,从而可以提高串通投标的发现率和查处率,增加串通投标人的风险成本;四是增加行政监督机构的执法资源,提高行政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构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黄严